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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竹业协会笋食品分会经费管理办法

( 2004年7月13日笋食品分会第一届会员大会通过 )

为了规范竹业分会的各项收费,保证正常开展各项工作,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和《福建省竹业协会章程》、《福建省竹业协会笋食品分会工作规则》和省民政厅、财政厅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经费来源

1、会员费;

2、捐赠和赞助

3、政府部门和协会的资助

4、开展有偿服务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条 分会会员收费标准为:首次入会的理事长单位10000元,常务副理事长单位5000元,副理事长单位3000元,理事单位500元,团体会员200元,个人会员200元。今后年度会费标准:企业会员500元,个人会员50元。

第三条 担任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


单位,既是社会荣誉,又对本行业发展负有重要责任,为了使分会各项活动正常开展,应视本单位实际能力对分会给予适当的赞助。理事、普通会员和社会各界,也可根据本单位实际能力自愿适当给予赞助。

第四条 分会收取会费开具发票为省财政厅和民政厅统一印制的收据。

第五条 分会收入应专款专用,限于围绕《工作规则》和协会宗旨开展的业务活动,以及专兼职工作人员的工资、津贴、福利、保险和秘书处日常办公开支。不得违反规定挪作他用。

第六条 分会根据需要设立专用基本账户,聘请兼职财会人员,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接受省竹业协会及分会理事会的监督,并定期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第七条 分会秘书处根据本办法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制定财务报销实施办法。

第八条 本办法经福建省竹业协会笋食品分会会员大会通过后试行,并报省竹业协会备案。

•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福建省竹业协会笋食品分会秘书处。

福建省竹业协会笋食品分会

                                 二00四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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