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竹业协会笋食品分会
工 作 规 则
(二 00四年七月十三日笋食品分会第一届会员大会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会员
第四章 会员大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五章 常设机构
第六章 经费
第七章 附则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福建省竹业协会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本会名称为福建省竹业协会笋食品分会(以下简称分会)。
第三条 分会是福建省范围内从事竹笋加工经营企业以及相关的竹林培育科研、教学和管理单位和个人自愿加入的民间行业组织,在省竹业协会领导下,开展各项活动。
第四条 分会的性质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愿组成的自律性、非赢利的社会团体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沟通企业和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其宗旨是:坚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民主管理原则和“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为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代表协会协调政府与会员企业之间以及会员
与此会员之间的关系,推动会员参与国内外相关企业或协会之间的信息交流、加工经营、引资办厂、平等竟争,促进全行业生产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提升企业经济效益。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分会以服务会员为根本宗旨,发挥桥梁、纽带和参谋作用,既要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协调管理工作,又要维护行业和会员利益,积极为会员单位服务,其主要业务范围是:
1、建立会员自律机制,制定并监督行规的执行。
2、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和授权进行行业统计、行业调查、行业资信证明、企业资质审核、发放生产许可证、运输证,为会员提供本行业相关的生产、经营、技术、政策等信息,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咨询、技术创新服务活动,组织专业技术培训,以企业自愿为原则,组织开展各种中介服务。
3、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帮助企业和行业拓展国际市场和国内代表会员开展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的调查,代表和组织行业开展反垄断应诉。了解、协调解决会员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4、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宣传会员企业、竹笋行业和产品品牌,组织、推介各种会展、商务考察、招商引资、招标采购、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等活动。
5、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协会同意、授权或明文规定可以开展的有利于分会的其他活动。
6、福建省竹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业务范围。
会 员
第六条 分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团体会员要求合 法经营、照章纳税、承认协会章程和分会规则、按时交纳会费的从 事笋食品加工、流通、科研、教学等 具有法入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自愿申请和审核批准 均可加入分会成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由单位推荐、分会邀请的在本行业中有重要影响、承认协会章程和分会工作规则、按时交纳会费 的有关个人 ,经申请和批准加入分会。分会会员自然成为福建省竹 业协会会员。
第七条 分会会员权利。
1、参加协会以及分会举办的各类活动:
2、获得协会以及分会提供的各类信息、资料;
3、在分会和协会内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对分会和协会工作享有质询权和建议权;
5、有退出分会的自由权。
第八条 分会会员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和会的规则,执行协会和分会的决议。
2、按时交纳会费。团体会员会费根据企业的规模、效益以及在本会担任的职务为标准制定。个人会员根据个人经济能力交纳会费, 由分会具体确定会费标准。
3、向分会秘书处提供有关的信息资料。
第四章 会员大会和理事会
第九条 分会的决策机构是笋食品分会会员大会。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及其常务理事会负责分会的工作。
第十条 会员大会每年举行1-2次,由理事长召集,必要时经三 分之二的理事或常务理事会单位提议可决定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一 条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本会工作规则;
2、听取和审查理事会及其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3、听取和审查财务报告;
4、选举理事会及其常务理事会成员;
5、改选和罢免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成员;
6、讨论并决定分会的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决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并有出席会员总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由若干人组成。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常务副理长二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理事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以上人员为常务理事。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经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报协会批准任命。理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可以根据办会宗旨和任务要求,聘请有关官员担任名誉会长,并聘请笋食品行业专家、政府官员和行业内权威人士担任顾问,指 导分会工作。
第十四条 理事会组成人员因工作变动,可由该理事或常务理事单位推荐接替人员,由理事会研究批准并报协会备案。
第十五条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原则上每半年举行1-2次,由理事长召集。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或常务理事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因故不能到会时,可授权代理人参加会议)。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作出决定须由出席会议的理事或常务理事(或代理人)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及其常务理事会的职责如下:
1、主持召开会员大会,审查大会文件;
2、选举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执行大会决议,负责分会工作;
4、对分会的重大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5、审定分会经费预算及使用安排;
6、决定秘书处专(兼)职人员,审查秘书处工作;
7、审查批准以分会名义从事的其他各项活动。
第十七条 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的职责如下:
1、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及其常务理事会会议;
2、执行协会和分会会员大会及其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
3、代表分会签署有关文件和对外联络;
4、根据分会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及其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布置、
监督和检查秘书处的工作。每个季度,由理事长或委托常务副理事长主持召开一次理事长碰头会,听取秘书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本会有关事宜。
5、在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委派一名常务副理事长代行理事长职责。
第五章 常设机构
第十八条 常设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在分会理事会及其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负责日常工作。根据分会工作需要,适当时设立质量投诉中心和产品质量技术研究中心,配合秘书处分别承担具体工作任务的协调策划,条件成熟时,聘请法律专家提供法律咨询和诉讼代理。
第十九条 秘书处的办公地点暂设于福建省建瓯市水南中渡开发区(福建建瓯颖食物产有限公司内) 。联系电话: 0599-3864399、
3872810(小灵通)
第二十条 秘书处的任务:
1、执行分会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以及完成理事长安排的其他工作;
2、收集行业信息和相关信息,定期编印福建笋食品简讯,组织调研,及时了解和收集整理会员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生产、销售、价格动态、技术进步、企业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意见、建议,及时向会员反馈行业政策、国内外市场动态、投资信息和行业预测等动态信息,为会员提供决策参考。组织会员宣传产品和企业。
3、负责接受消费者材公员的投诉,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代表分会同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协调,解决纠纷,维护分会会员的合法权益和本行业良好的社会声誉。
4、组织策划分会重大活动,为会员适应市场的变化,开发适销对路的产品,并在生产、经营、管理、人才招聘、技术培训、企业重组、融资等方面提供咨询,牵线搭桥,并有计划地组织会员交流经验,提高管理水平。联合会员及其产品参加国外境外和省内外商品交易会、展销会、拓展国内外市场。组织会员到省内外、境外参观、学习、考察、原材料联合采购和参与贸易活动。
5、代表分会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行业扶持和行业发展的政策建
议,供政府部门制定行业有关政策和发展规划参考。代表本行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立案的建议及针对本行业倾销调查的应诉组织工作。
6、根据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和委托,组织专家开展产业发展课题研究,向主管部门提出研究报告,供政府研究决策。
7、代表会员和行业利益,开展笋食品市场准入制度、生产经营服务 诚信体系建设以及协助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规范整顿市场秩序的管理监督工作。
8、负责将分会的各项决议、工作情况向竹业协会汇报,做好《章程》和《工作规则》的落实。
9、审定新入会和会员返会事宜,经理事会研究后报竹协备案。.
10、管理分会财务工作。分会建立银行基本账户,收取会员会费和其他赞助费用,制定经费预算计划,提交分会理事会批准后执行。理事长或其授权秘书长审批本会日常财务开支。
第六章 经 费
第二十一条本会经费来源 :
1、会员会费收入;
2、国内外有关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和个人的捐赠和赞助;
3、有偿中介服务的各种收入;
4、协会下拨的经费和协会会员费分成;
5、利息;
6、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本会活动经费的列支项目
1、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的办公、活动经费;
2、收集、印刷、邮递各种信息、资料费用;
3、本会聘请顾问的费用;
4、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津贴、福利等费用;
5、向协会上交的管理费;
6、因特殊需要,经理事长批准的其他项目。
第二十三条 分会活动经费的收支情况,受协会和分会理事会
及其常务理事会的监督 ,每年向会员大会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规则经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报协
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规则的解释权在分会理事会秘书处。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规则的修改需经分会理事会大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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